1 在選舉村(里)長前,如無人登記為候選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A)由鄉(鎮、市、區)公所遴聘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一人擔任該職務
(B)應進行第二次受理登記程序,如仍無人登記,鄉(鎮、市、區)公所始得遴選村(里)長
(C)依據地方制度法召開村(里)民大會,於村(里)民大會中推舉村(里)長
(D)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村(里)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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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1120), C(41), D(85), E(0) #2822935

詳解 (共 4 筆)

#5468654
地方制度法 第59條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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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108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 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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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972

村里長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村(里)長候選人資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村里民大會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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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930
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里)長之職掌及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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