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有關政黨比例代表百分之五門檻之規定,可能產生選票不等值之現象。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認為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主要理由為何?
(A)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B)依正當修憲程序而制定,且修憲程序無明顯重大瑕疵
(C)已依總統令修正公布,且總統選舉有效
(D)強化政黨合作,增進議事效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5), C(1), D(5), E(0) #3664324

詳解 (共 2 筆)

#7063834
題目解析 本題探討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4...
(共 7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7305040
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有關政黨比例代表百分之五門檻之規定,
可能產生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認為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主要理由為何?
ㅤㅤ
(A) 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B) 依正當修憲程序而制定,且修憲程序無明顯重大瑕疵
(C) 已依總統令修正公布,且總統選舉有效
(D) 強化政黨合作,增進議事效能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答案是 
(A)
這題考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的核心邏輯,
我用口語幫你拆解這項規定的主要理由:
  1. 目的正當性:大法官認為設置「5% 門檻」是為了避免小黨林立導致政局不穩,或是議會碎片化(像過去德國魏瑪共和那樣),這對於穩定民主運作是有幫助的。
  2. 未觸動核心:雖然這規定確實會造成「投給小黨的票變廢票」,產生選票價值不等值的現象,但這屬於立法裁量的範圍。大法官認為這還沒有到破壞「民主共和國」或「國民主權」的地步,也沒有剝奪人民選舉權的核心
  3. 憲法位階:因為這是直接寫在《憲法增修條文》裡的規定,除非它嚴重違反了憲法最根本的「權力分立」或「人權保障」核心,否則大法官原則上會尊重修憲者的決定。
簡單來說:為了政治穩定,犧牲一點點選票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且這並未毀掉民主的根基。
這類題目通常會跟「修憲程序」混淆,你需要特別注意釋字 721 號是在討論實質內容(是否違憲),而不是程序問題。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37785
未解鎖
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
(共 3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