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之認股權於企業合併時,下列何者不視為潛在表決權?
(A)於未來時日或視未來情況才可執行之認股權
(B)存在目前已可執行之認股權,但尚未行使
(C)投資公司之管理當局無意圖執行之認股權
(D)投資公司缺乏財務能力以執行之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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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5), C(18), D(15), E(0) #2765884
統計: A(71), B(5), C(18), D(15), E(0) #2765884
詳解 (共 3 筆)
#7268060
本題答案依 IFRS 3 (2025) https://ifrs.sfb.gov.tw/ifrs/ifrs_2025_approved/IFRS10_2025_A.pdf
應修正為A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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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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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評估控制時,投資者考量其潛在表決權及由其他方持有之潛在表決權,以決定其是否具有權力。
潛在表決權係取得被投資者表決權之權利,諸如來自可轉換工具或選擇權者,包括來自遠期合約者。
該等潛在表決權僅於該權利具實質性(見第B22至B25段)時,始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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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 (a) (ii) 段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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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產生財務障礙以妨礙(或制止)持有者行使其權利之行使或轉換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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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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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應提及的, 此與 IAS 28 所規定的不同:
IAS 28 規定的是, 不論是否存在財務能力, 皆應考量潛在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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