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罰鍰多少?
(A)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B)1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
(C)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
(D)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
(E)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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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93), C(1598), D(145), E(694) #742742
統計: A(495), B(93), C(1598), D(145), E(694) #742742
詳解 (共 9 筆)
#1434266
thank you yv13
更正:
出國>>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大陸>>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 (去匪區 加倍罰!) 1 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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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747
更新一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已於 108.07.24 修正,定自中華民國108.09.01施行。
根據第91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9條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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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2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3項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9條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第9條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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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252
匪區雙倍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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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227
回2F,應該是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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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733
回三樓 , 慘了 印象深刻 忘不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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