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
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
(B)經紀業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
(C)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
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D)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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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3129), C(242), D(265), E(0) #3171315
統計: A(547), B(3129), C(242), D(265), E(0) #3171315
詳解 (共 10 筆)
#5980599
B.經紀業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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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335
日期向後失效是廢止,這個叮嚀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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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638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 第29條 第一項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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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784
第 8 條
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第29條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第 9 條
(C)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D)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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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064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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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595
未繳營業保證金,應予停業,
一年後,「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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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320
. 撤銷
- 時態: 針對 過去 已經生效的行政處分或法律行為。
- 原因: 因為 一開始就不合法, 例如:
- 行政機關的許可 程序有瑕疵
- 申請人 資格不符
- 契約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
- 效果: 溯及既往, 視為 一開始就無效。
2. 廢止
- 時態: 針對 現在 仍然有效的行政處分或法律行為。
- 原因: 因為 情事變更 或 其他法定事由, 例如:
- 法律修正
- 政策改變
- 當事人 一方死亡
- 契約 期限屆滿
- 效果: 向後失效, 不影響 過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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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4931
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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