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B)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C)須自社員知決議有得撤銷之原因時起,3 個月內為之
(D)須以社團法人為行使撤銷權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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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25), C(116), D(336), E(0) #1848878

詳解 (共 5 筆)

#2953332

第56條(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A)須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方法  (B)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C)須自社員決議有得撤銷之原因時起,3 個月內為之  →除了必須當場表示異議外,還必須在決議後三個月內,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D)須以社團法人為行使撤銷權之相對人  出自於:83年台上字第2929號
查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
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係以民法規定社團法人之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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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須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B)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C)須自社員知決議有得撤銷之原因時起,3 個月內為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D)須以社團法人為行使撤銷權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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