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採授權資本制者,於公司設立之初,至少應發行多少比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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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16), D(51), E(0) #1014833

詳解 (共 2 筆)

#5027887
第 133 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
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
予公告。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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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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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1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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