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諮商倫理守則中「避免諮商心理師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主要是基於當事人的何種權益?
(A)自主權
(B)受益權
(C)免受傷害權
(D)公平待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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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1), C(629), D(56), E(0) #1371456

詳解 (共 3 筆)

#1542507
a. 覺知能力限制: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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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倫理守則中強調「避免諮商心理師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主要是基於保護當事人的免受傷害權

原因解釋: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指的是諮商師除了專業的治療關係外,還與當事人存在另一種額外的關係(例如:朋友、商業夥伴、雇主、親屬、師生,甚至性關係)。這種情況被倫理守則嚴格限制或禁止,主要原因在於它會帶來以下潛在風險,直接威脅到當事人的「免受傷害權」:

  1. 損害諮商師的客觀性與專業判斷: 雙重關係可能使諮商師的判斷受到非專業因素的影響,難以保持中立和客觀,從而影響治療效果。

  2. 導致剝削與權力不平衡: 諮商關係本身存在著諮商師對當事人固有的權力優勢。雙重關係容易導致這種權力被濫用,使當事人處於被剝削的弱勢地位。

  3. 模糊角色界限與混淆關係: 當諮商師扮演多重角色時,諮商關係的專業界限會變得模糊,使當事人難以區分諮商師是作為治療者還是其他身份,進而影響其在諮商中的開放性與信任感。

  4. 影響保密性: 在雙重關係中,維持資訊的保密性變得極為困難,可能導致當事人隱私洩露。

雖然雙重關係也會間接影響當事人的自主權(例如,當事人可能因為害怕影響其他關係而無法在諮商中完全自由表達),或使諮商師無法做到受益(即促進當事人福祉),但最直接、最根本的考量是避免因角色衝突和權力濫用而對當事人造成實際或潛在的傷害

因此,最主要保護的是當事人的「免受傷害權」。

答案:(C) 免受傷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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