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C)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無期徒刑
(D)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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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188), C(142), D(670), E(0) #3139512
統計: A(226), B(188), C(142), D(670), E(0) #313951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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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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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拘役都是1日以上,所以減最低,執行困難,才有68條規定。結論會變成有期徒刑和罰金的最高和最低都會同時加減,但拘役只有最高刑度會加減,所有法條設計都是「拘役」二字取代,意味著1到5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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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這條是指,如果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罰金,那有期徒刑要增減,拘役也要增減,罰金也要增減,根本選項關聯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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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這裡的陷阱在於,不是減「到」2/3,而是可以「達」減少2/3,所以是剩1/3。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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