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B)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C)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D)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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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7), C(138), D(1158), E(0) #3517950
統計: A(17), B(157), C(138), D(1158), E(0) #3517950
詳解 (共 7 筆)
#6867086
憲法修正案不需要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才能通過施行。
修憲的程序是經由立法院提議並決議後提出憲法修正案,然後公告半年,最後經由公民投票複決,達到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後才通過施行。
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
1️⃣立法院提議: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議來提出憲法修正案。
2️⃣立法院決議: 提案經立法院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同意後,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
3️⃣公民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需經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投票複決。
4️⃣通過施行: 有效同意票要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能通過施行。
此程序依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規定,不適用憲法本文第一百七十四條關於憲法修改的規定。
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
1️⃣立法院提議: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議來提出憲法修正案。
2️⃣立法院決議: 提案經立法院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同意後,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
3️⃣公民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需經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投票複決。
4️⃣通過施行: 有效同意票要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能通過施行。
此程序依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規定,不適用憲法本文第一百七十四條關於憲法修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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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確規定,行政院只能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進行覆議,而不能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這是因為憲法修正案的審議程序(修憲機關的提議、立法院的決議和公民投票複決)不同於法律案,並且憲法增修條文並未賦予行政院對憲法修正案有此權力。
?行政院覆議的範圍 :
覆議權是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請求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憲法修正案的特殊性:
憲法的修改涉及國家根本大法,因此有特別的產生程序,必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由公民投票的複決才能通過。
在憲法增修條文的體制下,憲法修正案的審議和通過與法律案的程序不同,行政院並未被賦予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的權力。
覆議權是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請求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憲法修正案的特殊性:
憲法的修改涉及國家根本大法,因此有特別的產生程序,必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由公民投票的複決才能通過。
在憲法增修條文的體制下,憲法修正案的審議和通過與法律案的程序不同,行政院並未被賦予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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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人權保障相關調查與建議,並無審查憲法修正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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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憲法法庭(司法院)負責違憲審查與解釋憲法,但修憲程序本身並不需要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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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行政院的「覆議權」僅適用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並不包含「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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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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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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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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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提出後,公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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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 於公告半年後三個月內,付諸人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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