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 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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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6), C(0), D(0), E(0) #308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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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178
政府採購法第78條
1.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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