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那些項目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①領取醫療保險給付 20 萬元 ②抽中百貨公司舉辦之
活動獎金 50 萬元 ③母親贈與現金 250 萬元 ④年終獎金 15 萬元 ⑤公司給付每月伙食費 2,400 元,全年合計 28,800 元
(A)①③⑤
(B)②④
(C)①②
(D)①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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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803), C(26), D(82), E(0) #2525590
統計: A(40), B(803), C(26), D(82), E(0) #2525590
詳解 (共 6 筆)
#5185114
①領取醫療保險給付 20 萬元
非政府2萬以上獎金②抽中百貨公司舉辦之 活動獎金 50 萬元
贈與稅③母親贈與現金 250 萬元
薪資所得④年終獎金 15 萬元
不計入薪所⑤公司給付每月伙食費 2,400 元,全年合計 28,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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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472
醫藥是扣除額,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美觀為目的的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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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721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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