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戶籍登記之申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法定之申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B)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C)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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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35), C(24), D(14), E(0) #2770131
統計: A(675), B(35), C(24), D(14), E(0) #2770131
詳解 (共 5 筆)
#5183131
1 關於戶籍登記之申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法定之申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為之(得委託他人)
(B)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C)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 第47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戶籍法 第27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戶籍法 第28條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戶籍法 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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