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品管人員有下列何項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1、未能確實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2、未能確實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3、工程查核列為丙等,僅可歸責於監造單位人員者。4、工程查核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可歸責於該品管人員者。
(A)4
(B)1、2
(C)1、 4
(D)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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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4), C(369), D(203), E(0) #3028976
統計: A(24), B(74), C(369), D(203), E(0) #3028976
詳解 (共 1 筆)
#588690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十六、機關應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十點,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
內,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
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
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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