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教育法》有關設立特殊教育學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校不得設置多個校區
(B)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C)各縣(市)得至多設立一所
(D)以招收中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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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79), C(31), D(171), E(0) #371668
統計: A(36), B(779), C(31), D(171), E(0) #371668
詳解 (共 3 筆)
#456858
特殊教育法 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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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97
原來是特教法第二十五條呀~~~ ㄚㄚㄚ法條真的要看仔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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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32
為什麼是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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