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為保障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
權利,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特殊教育學生訂定相關計畫。下列哪一項配對
不適切?
(A)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B)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D)高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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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3), B(34), C(89), D(121), E(0) #3256180
統計: A(693), B(34), C(89), D(121), E(0) #3256180
詳解 (共 7 筆)
#6230744
(A)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學前階段的身心障礙幼兒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而不是「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適用於0至2歲的早期療育階段,而不是學前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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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108
(A)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更正: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特殊教育法》第31條:

(B)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
(D) 高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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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雙特生(資賦優異+身心障礙)--個別輔導計畫IGP 納入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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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43
一、法規依據
1. 《特教法第31條》節錄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2)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2. 《特教法第35條》節錄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
3. 《特教法第42條》節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1. 《特教法第31條》節錄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2)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2. 《特教法第35條》節錄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
3. 《特教法第42條》節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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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重點整理
1.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IEP):針對高中以下(包含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
2. 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 Plan, ISP):針對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
3. 個別輔導計畫(Individual Guidance Plan, IGP):針對高中以下資優生。
1.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IEP):針對高中以下(包含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
2. 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 Plan, ISP):針對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
3. 個別輔導計畫(Individual Guidance Plan, IGP):針對高中以下資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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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詳解
(A)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錯誤,應為IEP
(B)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正確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正確
(D) 高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正確
(A)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錯誤,應為IEP
(B)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正確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正確
(D) 高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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