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下列何者應以長照機構法人方式設立?
(A)居家式服務機構
(B)住宿式服務機構
(C)綜合式服務機構
(D)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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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95), C(23), D(104), E(0) #3487989

詳解 (共 5 筆)

#6560486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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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731
《長期照護服務法─第21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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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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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長期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及21條:長照機構依提供方式與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類: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機構住宿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四)綜合式服務類:提供上開兩種以上服務之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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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010
詳解幾乎都解釋好了 放個考古整理 ㅤ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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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682

破題核心:為什麼只有「住宿式」必須是「法人」?

在法律上,要求設立成**「法人(長照機構法人,如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意味著這個機構不能是隨便一個路人甲拿點錢出來開的行號,它必須具備極高的財務透明度**、組織架構(董監事會)以及受國家高度監管的特性。

為什麼獨挑住宿式?原因很現實:

  1. 24 小時的生命責任: 「住宿式」代表失能者或長輩是 24 小時吃喝拉撒睡都在機構裡。這牽涉到夜間照護、緊急醫療反應,甚至是火災逃生等極高的生命安全風險。

  2. 防範老闆跑路: 經營住宿型機構需要投入極龐大的資金(建築、無障礙設施、三班制人力)。如果允許個人名義設立,萬一老闆經營不善捲款潛逃,裡面的阿公阿嬤會瞬間流離失所、無人照料。

  3. 永續經營: 法人的特性就是「永續存在」,不會因為單一負責人的生老病死而讓機構瞬間倒閉。

?️ 觀念對比:為什麼其他三個選項不需要?

政府在推動長照時,目標是「資源盡量普及」,所以對於風險較低的服務,門檻會放寬,鼓勵民間善心人士或微型企業投入:

  • (A) 居家式服務機構: 照服員去長輩家裡幫忙洗澡、備餐,服務完幾小時就離開了。

  • (D) 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 概念就像「長輩的幼兒園」,白天家屬送過去參加活動,傍晚就接回家睡覺了。

  • (C) 綜合式服務機構: 只要它提供的綜合服務裡**「沒有包含住宿」**(例如只是居家 + 日照),就不強制要求法人資格。(註:但如果綜合式裡面包含了住宿,那它那一塊還是得遵守住宿式的法人規定。

這幾類因為**「沒有提供夜間過夜」**,風險相對較低,因此法規允許用一般的「自然人」或「商號」來設立,不強制要求一定要升級到「法人」這個大魔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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