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規定,有關「共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B)除另有規定外,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物之簡易修繕行為,應由共有人全體為之
(D)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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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0), C(566), D(127), E(0) #302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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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436
依民法規定,有關「共有」,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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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912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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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161
依民法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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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995
D民法第 820 條第五項共有物之簡易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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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00492
未解鎖
補充:■ 分別共有:意旨共有人「分別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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