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國現行相關法令,何者擁有補選副總統之職權?
(A)立法院
(B)監察院
(C)憲法法庭
(D)人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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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6), B(78), C(142), D(1073), E(0) #375406

詳解 (共 3 筆)

#475139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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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473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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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780

解釋:

依照我國《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或副總統缺位時,由立法院負責進行補選:

  • 副總統缺位: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立法院進行投票表決補選。
  • 總統缺位且無副總統代理時,立法院應在3個月內完成正副總統的補選。

其他選項分析:

  • (B) 監察院:主要職責是彈劾與監察,與補選副總統無關。
  • (C) 憲法法庭:負責憲法解釋和審理總統彈劾案件,無權進行補選。
  • (D) 人民投票:我國正副總統的選舉由人民投票選出,但副總統補選屬於立法院的職權。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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