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國現行相關法令,何者擁有補選副總統之職權?
(A)立法院
(B)監察院
(C)憲法法庭
(D)人民投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566), B(78), C(142), D(1073), E(0) #375406
統計: A(8566), B(78), C(142), D(1073), E(0) #375406
詳解 (共 3 筆)
#475139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31
3
#972473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第七款
23
0
#6229780
解釋:
依照我國《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或副總統缺位時,由立法院負責進行補選:
- 副總統缺位: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立法院進行投票表決補選。
- 總統缺位且無副總統代理時,立法院應在3個月內完成正副總統的補選。
其他選項分析:
- (B) 監察院:主要職責是彈劾與監察,與補選副總統無關。
- (C) 憲法法庭:負責憲法解釋和審理總統彈劾案件,無權進行補選。
- (D) 人民投票:我國正副總統的選舉由人民投票選出,但副總統補選屬於立法院的職權。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立法院。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