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其負責人為擔保授信時,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金額以上者,應經董事會多少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多少以上之同意?
(A)1/2;1/2
(B)1/2;2/3
(C)2/3;2/3
(D)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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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0), C(5), D(196), E(0) #238287
統計: A(4), B(20), C(5), D(196), E(0) #238287
詳解 (共 1 筆)
#12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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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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