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對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逾期未辦理登記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即公告繼承人並列冊管理
(B)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財政局公開標售
(C)無人應買之土地於再行標售時,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價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D)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逾十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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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2), C(458), D(99), E(0) #930914

詳解 (共 5 筆)

#1230260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B: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財政局】公開標售,應為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D: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逾【十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應為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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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913

土地法

第73-1條

Ⅰ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A
Ⅱ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B
Ⅲ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Ⅳ【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D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20%】。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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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88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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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634
答案應該是d吧?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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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169
不是問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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