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生前契約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金錢信託,其法律依據除信託法規外尚有殯葬管理條例
(B)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得為核准設置之火化場需用土地
(C)殯葬業者應將消費者支付之一切對價的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
(D)信託業應將信託財產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殯葬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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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59), C(221), D(1156), E(0) #3238381
統計: A(154), B(159), C(221), D(1156), E(0) #3238381
詳解 (共 4 筆)
#6170493
殯葬管理條例 第 51 條
1、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2、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3、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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