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環境檢驗定容器皿之校正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校正時,對液面位置之判讀應設定在標線之上緣
(B)定容器皿校正法係將容器含容的水量或移轉的水量,以重量法測定後,將之換算為 30°C 時的體積
(C)適用於校正 0.1 mL 至 2,000 mL 之定容器皿
(D)標示“To Deliver”的定容器皿校正前不必乾燥,但“To Contain”的定容器皿則須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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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6), C(3), D(5), E(0) #2086338
統計: A(5), B(26), C(3), D(5), E(0) #2086338
詳解 (共 1 筆)
#5048492
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
93年10月04日環署檢字第0930072069F號公告修正
自94年01月15日起實施
NIEA-PA106
四、定容器皿之校正
(一)一般原則
1、為確保定容器皿體積的正確性,檢驗室應針對定容器皿訂定校正程序及校正週期。建議檢驗室儘量使用A級(或相當等級)定容器皿。定容器皿之校正時機及校正比例至少需符合表一所定內容。
2、定容器皿泛指:量瓶、量筒(此類為To Contain,TC)及移液管、滴定管(含機械式、電子式滴定設備)(此類為To Deliver,TD)等。
3、校正原則如下:(1)定容器皿校正前須確實清洗乾淨。
(2)標示“ To Deliver ”的定容器皿校正前不必乾燥,“ To Contain ”的定容器皿則須乾燥。
(3)定容器皿校正法係將容器含容的水量或移轉的水量,以重量法測定後,將之換算為20℃時的體積。
(4)適用於校正0.1 mL至2,000 mL之定容器皿。
(5)校正時,對液面位置之判讀應設定在標線之上緣,使用該器皿時,亦需採用與校正時相同之判讀方式。
4、非玻璃材質之定容器皿,應依據該器皿供應廠商提供之校正方式及容許誤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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