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蔡拾得一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該遺失物時,老蔡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比例?
(A)二十分之一
(B)十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四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785), C(25), D(8), E(0) #1341061
統計: A(18), B(785), C(25), D(8), E(0) #1341061
詳解 (共 2 筆)
#3480169
(A)二十分之一(X)
(B)十分之一(O)
(C)五分之一(X)
(D)四分之一(X)
民法 第 805 條 (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