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先生向古亭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並於指定時間到現場指界。嗣後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應先如何處 理?
(A)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
(B)敘明理由向行政法院訴請處理
(C)敘明理由向地政司訴請處理
(D)敘明理由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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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8), C(8), D(44), E(0) #1304987

詳解 (共 1 筆)

#143868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1條

Ⅰ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 知申請人及關係人。→A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 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Ⅱ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 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 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Ⅲ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 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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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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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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