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A)仲裁人之選定
(B)承租辦公廳舍
(C)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D)投資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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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2), C(37), D(3), E(0) #2438887

詳解 (共 3 筆)

#4315884

A)仲裁人之選定 

工程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八五九號函:「前揭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至於仲裁代理人之委任屬本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B)承租辦公廳舍

屬於第2條財物之承租。


(C)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第7條: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D)投資金融商品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八一三號函: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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