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非屬「預收款信託」
(A) 禮券
(B) 抵用券
(C) 電子票證
(D) 生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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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05), C(108), D(158), E(0) #3333933
統計: A(42), B(805), C(108), D(158), E(0) #3333933
詳解 (共 5 筆)
#6418219
(A) 禮券
(B) 抵用券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3.10.16)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內容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C) 電子票證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4.22)
三、(信託目的)
應載明信託目的係為維護電子票證持卡人之權益,並表明委託人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扣除應提列之準備金後,應全部交付信託,並由信託業者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應載明信託目的係為維護電子票證持卡人之權益,並表明委託人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扣除應提列之準備金後,應全部交付信託,並由信託業者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D) 生前契約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7.03)
二、信託目的
本契約之信託係為達成殯葬禮儀服務業對與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而由殯葬禮儀服務業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信託業專款專用,並由信託業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依本契約約定,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
本契約之信託係為達成殯葬禮儀服務業對與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而由殯葬禮儀服務業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信託業專款專用,並由信託業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依本契約約定,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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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預收款信託相關重要法規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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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787
預收款信託依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發行商品為預售性質,例如:發行禮券、電子票證、儲值卡業者。提供服務預先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例如:健身中心業者。依法令規範資金須交付信託之業者,例如:殯葬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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