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對董事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B)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連選得連任
(C)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公司股份數,不影響其董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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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55), C(120), D(781), E(0) #2204617
統計: A(127), B(55), C(120), D(781), E(0) #2204617
詳解 (共 3 筆)
#5438596
公司法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法第 195 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公司法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法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D)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公司股份數,不影響其董事身分 (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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