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得設置所謂「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設置委員最少為七人,試問最高可以達多少人?
(A) 十五人
(B) 二十 五人
(C) 三十五人
(D) 四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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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3), C(123), D(3), E(0) #1828770

詳解 (共 2 筆)

#2895397
依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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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91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 (聘) 兼之。
前項委員,由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
五分之一。
第一項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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