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何者非屬與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利害關係之公司?
(A)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A 公司
(B)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持股達 5%以上之股東 B 公司
(C)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長的配偶持有其 5%股份之 C 公司
(D)持有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 60%的 D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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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360), C(1904), D(173), E(0) #1907065

詳解 (共 3 筆)

#3630816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C)配偶要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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