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消防法」第 3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未依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其罰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並得按次處罰
(C)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D)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2), C(8), D(161), E(0) #2636663

詳解 (共 4 筆)

#6053563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ㅤㅤ
1
0
#4725126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
(共 1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6020295
112/06/21消防法 新修
消防法38條第三項
ㅤㅤ
0
0
#6401769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未依

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其罰則規定係明訂於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若有下列情形之一:

  •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 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其罰則規定如下: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並得按次處罰
  • 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