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多久?
(A)24小時
(B)36小時
(C)48小時
(D)7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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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3), B(3), C(6), D(5), E(0) #639438

詳解 (共 1 筆)

#908835
性別平等法第21條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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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性平通報都是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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