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關於學生訊息揭露,何者有誤?
(A)為有效協助學生,需結合校內外資源,共同合作時,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及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B)若當學生要求對特定對象保密(如:導師、家長/監護人、學務工作人員等…),則應尊重學生,不得揭露學生個人訊息。
(C)召開與學生個人在校權益相關之會議(如:退學、輔導轉學、獎懲),需提供適度的相關訊息。
(D)未成年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要求瞭解相關訊息時,可經過審慎評估其目的,提供適切的訊息。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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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訊息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須斟酌以...
未解鎖
根據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 當學生要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