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
備之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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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0), C(14), D(2), E(0) #1127596
統計: A(3), B(30), C(14), D(2), E(0) #1127596
詳解 (共 1 筆)
#2421317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施調查、分析。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
四、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規定,僱用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操作或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擅自操作。
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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