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下列何機關 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股東
(B)公司
(C)監察人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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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768), C(223), D(332), E(0) #2771586

詳解 (共 2 筆)

#5488379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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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507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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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39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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