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教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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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744), C(8), D(7), E(0) #25450
統計: A(132), B(744), C(8), D(7), E(0) #25450
詳解 (共 3 筆)
#185716
差點搞混了...
比較:
強迫入學條例
l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暫緩入學 → 一年
延長修業年限 →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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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62
98年11月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無直接規定延長修業之年限
| 第 12 條 |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而100年1月公布之「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對...目前還是草案)第 7 條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總年限,最高以延長二年為限。 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延長之修業年限,依該教育階段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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