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除處罰鍰外,
(A)責令改正
(B)吊扣牌照3 個月
(C)吊扣牌照6 個月
(D)吊銷牌照
(A)責令改正
(B)吊扣牌照3 個月
(C)吊扣牌照6 個月
(D)吊銷牌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36), C(21), D(815), E(0) #3142391
統計: A(66), B(36), C(21), D(815), E(0) #3142391
詳解 (共 2 筆)
#677216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