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中,諸多類如「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
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第 144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 152 條)之規定,下列關於此類條款規範效力之說明,何者最適當?
(A)具強行法規範之性質,立法與行政必須應人民請求,有遵守及落實義務
(B)具有與憲法基本權利相同之效力
(C)指示立法與行政權力運作應遵循的基本方向與目標,即所謂「方針條款」
(D)單純的訓示規定,縱使政府採取相反的措施,亦不生違憲之問題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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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條款又稱指標性條款,也就是俗稱的"大...
未解鎖
基本國策條款僅指出國家應有的努力方向,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