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桃園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經營?
(A)自行經營
(B)出租他人經營
(C) 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D)地上權予他人經營並免租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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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0), C(80), D(958), E(0) #1942237

詳解 (共 1 筆)

#3785011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七條 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經營。

二、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三、委託他人經營。

四、出租他人經營。

前項各種方式之經營,其衍生之收入及支出應由營運機構納入預算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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