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簡化報案流程並減少民眾對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相關證明不同之疑義,內政部警政署整合現行受理報案 e 化平臺各案
類系統之表單,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有關該證明單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為防止他人查詢報案人報案紀錄,報案人須提供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方可於報案 3 日後逕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站查詢
(B)不論所報案件為何,證明單均僅作為協助或服務民眾之受理報案登記,不作其他用途
(C)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告訴人不願提告者,警察機關僅依程序受理
(D)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電腦無法運作,受理單位得暫時先開立紙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應於電腦恢復運
作 48 小時內於系統內補登輸,開立 e 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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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57), C(646), D(134), E(0) #2902401
統計: A(92), B(357), C(646), D(134), E(0) #2902401
詳解 (共 4 筆)
#5801890
from內政部警政署受理案件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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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354
- A 請參考:
- 注意事項
- 報案二日後始可查詢,並僅提供最近三年資料查詢。
- 案類:請依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載明之受理案類進行查詢。
- 案件編號:請輸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編號,如無相關編號,請洽詢受理單位。
- 為確保個人隱私及人質安全,防止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擄人勒贖、強制性交、性侵害犯罪、性騷擾及跟蹤騷擾等需保護被害人個資案 件資料不開放查詢。
- 本署自106年8月1日起試辦受理報案(一般刑案)案件進度查詢,如對案件進度顯示內容有相關疑問或建議,請洽案件管轄單位,或至本署 刑事警察局線上檢舉信箱反映。
- 當您查詢有發現顯示異常時,請您嘗試清除個人電腦或手機瀏覽器的快取及Cookie,即可正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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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378
三、分局流程:無。
四、使用表單:
(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二)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員警工作紀錄簿。
五、注意事項:
(一)民眾臨櫃申報他國簽證、他國護照或臺胞證遺失,請以受理遺失物報案作業
程序辦理。
(二)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僅作為協助及服務民眾之受理案件證明,民眾可依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載報案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案號上網查詢,不作其他用途(例如:保險理賠、請假、訴訟等)。
(三)基於考量電話及網路之報案方式,查證困難,為免衍生爭議,僅接受民眾臨櫃報案;對於當場無法製表時,且報案人住居所較遠或不便再至受理報案單位取表者,得採事後郵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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