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不滿 A 催討債務,騎車持槍到 A 宅報復,看見 A 與其妻 B 並肩站在門前,舉槍瞄準 A 要害,
心想擊中 B 也無所謂,子彈射偏擊中 B,B 送醫後死亡。甲對 B 之刑責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於有認識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
(B)屬於無認識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
(C)具有未必故意,成立殺人罪
(D)具有明知故意,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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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8), C(1197), D(317), E(0) #2715150
統計: A(79), B(18), C(1197), D(317), E(0) #2715150
詳解 (共 5 筆)
#4850446
關鍵字: 心想擊中 B 也無所謂。
未必故意(刑法第13條二項) : 對構成犯罪事實,
1.) 可預見其發生: 看見 A 與其妻 B 並肩站在門前,甲按客觀來說,可預見其有可能會射錯人的狀況發生。
2.) 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 心想擊中 B 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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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022
直接故意」或是「間接故意」,實務上認為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二要件,爲刑法第13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至於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則係同法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爲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且有積極實現的「決意」;間接故意,又有稱未必故意,是指行爲人有預見,且其預見並不違背其本意,導致結果發生。最後之判斷界線在於當事人之心態具有不違背其本意,是為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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