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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_消防工程:消防法規概要(A)#89407 | 科目:消防法規與設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_消防工程:消防法規概要(A)#89407

年份:109年

科目:消防法規與設備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
(A)火災發生後 3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60 日。
(B)火災發生後 10 內完成,並不得以任何事由延長。
(C)火災發生後 15 日內完成,並不得以任何事由延長。
(D)火災發生後 1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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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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