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具有下列何種資格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B)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C)繼續二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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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184), C(23), D(39), E(0) #2554889

詳解 (共 3 筆)

#4442500

3%股東提股東會,1%股東提董監事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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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 第173條 (自行召集股東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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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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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81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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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東提股東會,1%股東提董監事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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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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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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