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刑法》第 5 章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
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C)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D)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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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83), C(118), D(1016), E(0) #3103728
統計: A(178), B(83), C(118), D(1016), E(0) #3103728
詳解 (共 7 筆)
#6128265
(c)對於侮辱職務部分已經違憲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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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288
《刑法》第140條原有公然侮辱公署與侮辱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兩罪,最高可處6月徒刑或3000元罰金,但立委認為侮辱公署罪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足,經表決後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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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4518
請參考113年憲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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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607
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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