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 UCP600 之規定,倘信用狀未另有規定,下列有關運送單據簽發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代理人代替船長簽署時,不須表明船長名稱
(B) 代理人代替運送人簽署時,運送單據不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C) 代理人代替船東簽署時,須表明船東名稱
(D) 代理人代替傭船人簽署時,須表明傭船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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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68), C(165), D(77), E(0) #141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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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676
運送單據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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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9643

依據 UCP600 的規定,運送單據的簽發人如果是代理人,必須明確標示被代理人名稱,以確保運送單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 (A) 代理人代替船長簽署時,不須表明船長名稱
    ✔️ 正確,船長本身是個人,代理人簽署可不必特別表明船長名稱。

  • (B) 代理人代替運送人簽署時,運送單據不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錯誤,代理人簽署必須表明其所代理的運送人名稱。

  • (C) 代理人代替船東簽署時,須表明船東名稱
    ✔️ 正確,必須表明船東名稱以示明確。

  • (D) 代理人代替傭船人簽署時,須表明傭船人名稱
    ✔️ 正確,必須表明傭船人名稱。

總結:

代理人代替運送人簽署時,必須表明運送人名稱;因此選項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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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0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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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單據簽發人:代理人代替運送人簽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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