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之職權?①蒐集資料 ②驅離 ③物之扣押 ④進入住宅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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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79), C(1119), D(17), E(0) #2019172
統計: A(204), B(79), C(1119), D(17), E(0) #2019172
詳解 (共 3 筆)
#394383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
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
對人: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對物: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對處所: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黃底常與其他的搞混
是管束非管收、是直接非間接、是扣留非扣押
小口訣:束直留->樹枝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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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480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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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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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2﹞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3﹞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2﹞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3﹞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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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之「扣押」是「刑訴法」上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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