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五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B)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七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C)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七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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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40), C(3229), D(33), E(0) #2107057
統計: A(155), B(40), C(3229), D(33), E(0) #2107057
詳解 (共 7 筆)
#4301410
土地稅法37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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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253
10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五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B)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七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的稅法14-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的稅法14-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C)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C)正確
(D)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七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土地稅法37條
土地稅法37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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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869
(A)(B)
所得稅法 第14-4條2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C)(D)
所得稅法 第14-8條3項: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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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887
(A)、(B)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
(C)、(D)重構退稅管制「五年內」。
所得稅法第14-4條: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
得自「交易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得稅法第14-8條
3.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
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
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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