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之審定有不服者,得逕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B)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仍有不予專利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C)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D)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
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並無需為實體審查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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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第一項 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
未解鎖
參專利法第51條第一項後段,「其經申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