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學生輔導法的條文敘述,何者正確?
(A)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的學生,學校宜提供發展性輔導
(B)專科以上學校學生 1,500 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 1 人
(C)專業輔導人員應包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與特教老師
(D)國民中學 15 班以下者,編制 1 名專任輔導教師,16 班以上者,每 15 班增置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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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61), C(59), D(523), E(0) #1642946

詳解 (共 2 筆)

#2375633
A 處遇性輔導B 1200人C 專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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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的學生,學校應提供處遇性輔導

第 6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    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相關措施。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    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    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    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專業服務。


(B)專科以上學校學生1200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C)專業輔導人員應包含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D)國民中小學15班以下者,編制1名專任輔導教師,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至1名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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