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
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B)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並應由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決議行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C)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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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81), C(42), D(168), E(0) #1952863
統計: A(65), B(281), C(42), D(168), E(0) #1952863
詳解 (共 5 筆)
#5164763
(A)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公司法第234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 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B)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並應由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決議行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董事會特決
公司法第235條之1 l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並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C)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37條 l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公司法第239條 ll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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